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9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万凯新材”)拟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总额为27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13号)。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
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
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7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7,000,000 张。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30 年 8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
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
日(2024 年 8 月 16 日,T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11.4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8 月 22 日,T+4 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2 月 24 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2030 年 8 月 1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7)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级。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7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申购
数量下限为 10 张(1,000 元),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万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万凯新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5.2889 元面值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52889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515,093,10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 4,595,345
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10,497,75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
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 26,999,715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万凯配债”,配
售代码为“381216”。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
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
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
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
“万凯发债”,申购代码为“371216”。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
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确定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
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
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万凯转债;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
行数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深交所将于 T 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 10 张(1,000 元)配一个
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公告》中公布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证下,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中公布摇号
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万凯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购资金,每一
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认
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
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包销。
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按一百八十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
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
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
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
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万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万凯转债上市首日
即可交易。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本次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中金
公司、中信证券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7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
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270,000.00 万元,保荐人(联席主
承销商)中金公司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联
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
大包销额为 81,0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
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
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将调整最终包
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
取中止发行措施,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
因和后续安排,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
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5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
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
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
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
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
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本次可转债。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
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5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三 《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
T-1 日
星期四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五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申购摇号中签率及配号
T+1 日
星期一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
T+2 日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
星期二
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星期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四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 15 号
联系电话:0573-87802027
联系人:高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89620581
传真:010-8962060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3802
传真:010-60833650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此页无正文,为《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